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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及实施细则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3-15     浏览:

  第一条  为建设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科学有序地开展档案收集工作,促进档案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中形成的档案资源得到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安徽省档案条例》以及《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档案收集范围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收集档案,包括档案接收和档案征集。档案接收是指县档案馆依法接收本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电子、实物等形式的档案。具体接收范围为:1.中共宿松县委及所属各部门;2.宿松县人大常委会及其常设机构;3.宿松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4.宿松县人民政协及其常设机构;5.宿松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6.宿松县总工会、团县委、妇联、科协、文联等人民团体;7.宿松县直其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临时性机构以及在企业改制中必须由县档案馆接收的档案;8.接收撤销单位的全部档案和材料;9.经协商同意,收集或代存非国家所有的(典型个体、专业户、私营企业)档案;10.收集、接收、代存属于本县管理权限内著名人物形成的档案;11.反映本县面貌的珍贵历史档案资料;12.根据上级规定,应该由县档案馆接收的档案。档案征集是指县档案馆以收购、征购、接受捐赠、复制副本等形式,将散存在社会上和个人手中的档案收集进馆。

  第三条  档案收集工作要强化“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职责,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本着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全面反映宿松发展历程、面貌的珍贵历史档案资料,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的原则,按照收集齐全、整理规范、编目准确、移交及时的要求依法开展,努力建设内容丰富、门类齐全、结构合理、具有地方特色的馆藏档案体系。

  第四条  县档案馆制定并实施中长期档案接收规划及年度接收计划。

  第五条  县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载体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含纸质档案数字化副本)、实物档案、特殊载体档案等。县档案馆收集档案的门类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人事档案、专业档案、照片档案、录音录像档案和实物档案等。

  第六条  县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和30年以上(含30年)的档案。

  各单位凡是上述保管期限档案要按下列规定期限向县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应向县档案馆移交;

  (二)重大活动、重大事件、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生态保护项目档案,自活动、事件或项目验收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向县档案馆移交;

  (三)撤销的县直机关、事业单位档案6个月内向县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  县档案馆在全县范围推行纸质、数字档案双套归档,在接收纸质档案的同时,还要收集内容相对应的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

  第八条  县档案馆收集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宿松中心工作等重点领域档案,将反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的档案列入进馆范围,开展红色档案、宿松特色档案收集工作。

  第九条  县档案馆收集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服务、新型产业等重点行业档案。

  第十条  县档案馆收集反映本县历史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关的文献资料,包括各种资料汇编、统计资料、大事记、组织机构沿革、传记、回忆录、报纸、刊物、图集(画册)、年鉴、史志、家谱、族谱和反映本县民间习俗、风土人情、宗教信仰、文物古迹等方面的资料。

  第十一条  县档案馆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特殊载体档案所必需的电子、音像等专用设备。

  第十二条  列入县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应当加强档案资料管理,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向县档案馆移交档案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据为己有,不得擅自推迟移交或者截留档案。

  第十三条  各单位移交的档案,必须做到文件收集齐全、整理规范、准确划定保管期限、建立电子档案目录。对其中涉密档案要完成密级变更、解密清理工作;电子档案应同时移交相对应的纸质文件副本。

  第十四条  所有移交档案须经检查验收合格才能接收进馆。

  第十五条  档案移交进馆时,立档单位应当同时移交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及其立档单位历史的各种检索工具和资料,主要包括编制的案卷目录、案卷文件目录、归档文件目录、机读目录、整理说明、全宗介绍、历史沿革、大事记等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县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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