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04-17 浏览: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 第32号
现发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部长 李学举 国家档案局局长 毛福民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 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第三条 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