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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04-17     浏览:

 

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 32

现发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部长 李学举     国家档案局局长 毛福民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 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第三条  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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